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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07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2]

[图文]07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讲义[2]

学子考试网 Ks263.Com 点击数: 2007-5-10 字体:[ ] 收藏本文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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