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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16日电(记者王娅妮、田雨)记者16日从司法部获悉,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司法部明确,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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