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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举报的程序上,向新闻媒体举报比向行政机关举报更“方便”。
或许许多人都知道的是,现在向新闻媒体举报的便捷性甚至已经达到了“只需一通电话”的程度了。而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举报的过程中,相关的程序就会比较得复杂。对于这一点来说,其实我们也应该辨证地去看待。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的“举报”“投诉”时,相对会比较注重于其“真实性”的考察。为什么这么说呢?广州新东方的戴斌老师认为,假如我们向媒体的“举报”是“反映”事实,那么我们向行政机关“举报”就不仅仅是“反映”事实,而且是要“处理”事实了。两者其实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反映”事实并不涉及到最终的“结果”。因此,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往往第一时间是要调查核实该“举报”是否“属实”,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样一来,很多时候的处理速度就会相对地慢一些,同时由于需要调查核实该“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因此程序上就会相对地复杂一些,这个因素也是一部分群众“喜欢”向媒体“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原因。
(3)在举报的利益激励方面,向新闻媒体举报比向行政机关举报更有“利”。
一般来说,向新闻媒体举报社会问题或现象往往都能获得相应的奖励(根据相应的新闻价值可能有些新闻资料的提供者甚至可以获得很高额的奖励),而政府却没有(或很少有)专门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从政府部门的自身角度来看,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
(1)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司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错误地”运用到了自己的行政工作中,在行政工作中“主动性”不强。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少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投诉不理”的工作作风,在发现“社会问题”上总是依赖于群众的“举报”,而很少主动去“发现”问题,其实这一方面来说,确实比较难以处理。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公职人员犯了错误,我们可以处罚他,但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没有做到主动“发现”问题,那么我们很难去界定他究竟是“明知而不问”还是“无从得知”,至于相应的处罚,那就更难界定了。这里面,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想,处罚的对策难于奏效,那么奖励机制呢?其实完全可以实施,我们可以对能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挽回群众及社会损失的公务员给于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奖金、提升工资级别和相关待遇,也可以非物质奖励,如优先提拔、颁发荣誉称号等。加大政府部门中的主要行政经办人的奖励额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将是非常有效的。
(2)少数公职人员在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包括应对举报)时,“社会责任感”不足。现在还有一些机关的同志到现在依然存在着旧的“思维”,认为在机关工作中是“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想法,把许多群众的举报投诉看成是个“麻烦事”,总希望“能推则推”。久而久之,渐渐就会形成一种潜在的“惰性”,对“重”、“难”的投诉和举报,以一种“回避”的态度去面对,而这种想法和行为就影响了该问题的解决。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各种的宣传教育方式,逐步扭转这一小部分存在错误观念同志的“惯性思维”,同时建立明确责任机制,一来打消一部分希望“果断处理但又担心处理不善导致处罚”的同志的疑虑,让这部分机关人员放开手“大胆”去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同时对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对“不求贡献只求不犯错”的人给予调岗或降职的处罚。
总之,综上所述,其实对“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关注”的论述的关键在于,我们既要看到我们的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确实存在不足,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切不可将所有责任统统“归纳”到“政府部门工作的不足”上,因为从客观来看,实际上出现群众潜意识认为“政府反应”滞后于“媒体反应”的观念,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大众对行政工作实质的“不熟悉”,而这种“不熟悉”恰恰是我们在申论写作时需要重点“阐述”的观点之一。这一点希望广大考生留意,最后祝所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考出理想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