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水利部
1、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2、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3、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4、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5、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6、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交通部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2、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3、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4、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5、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6、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