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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学子考试网 Ks263.Com 2005-2-21 字体:[ ] 收藏本文

为改进和加强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强化人事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和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制定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计划管理范围
第一条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下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各类人员和工资总额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城镇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录(聘)用其他人员、部门和单位之间人员调整、因机构调整成建制划转人员、招用合同制工人、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要向省人事厅申报增人(调整)计划,凭省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相关手续。
二、计划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继续坚持从严控制原则,除保证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和急需高层次人才外,其他各类新增人员严格控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编制规定。省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机构)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人员,严格依照编制定员和人员比例结构进行,不得超编制、超比例申报增人计划。超编满编的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人员。财政供养单位在编制限额内确需补充人员时,应首先从财政拨款单位中调剂解决。新建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按照“保证急需,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不一次配满。
第五条 严格把握人员流向。鼓励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不符合流向的人员严格限制。
第六条 注重优化人员结构。省直机关申报调入国家公务员计划,拟调入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本科以上学历。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注重吸纳高层次人才,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增加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省属高等院校、医疗、科研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接收中初级以下专业人员。各类中等专业学校选配教学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城镇复员退役军人、技校毕业生、新招合同制工人,调入工勤人员等)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一律实行合同制。一般不得从企业调入人员。
三、申报增人程序
第八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增加人员,应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以部门的名义,向省人事厅申报增人计划。其中,年度增人计划报经省编委批准后下达。党群机关的年度增人计划,由省人事厅提出计划编制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报增人计划,要有书面申请,说明增人理由、增人数量、增人来源及增人对象、学历、职称等,并逐项填写制式表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增人计划呈报表》。
第十条 申报办理增人计划时,必须携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便对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新增人员,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申请计划。
四、人事计划下达时间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一次。上年十一月由部门和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申请,向省人事厅申报,按程序报批后,次年一月底前下达。因工作急需、补充业务骨干等特殊情况,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一般每年六、七月份安排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计划,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人事计划部门一般每月研究审批一次。其中,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和接收研究生、副高职以上高层次人才,随报随批。
第十四条 安置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计划,一般由安置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安置计划,经省人事厅审核,按程序报批,一般于每年年中下达。
第十五条 申报招收合同制工人计划,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年底前下达。
五、办理增人增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下达增人计划后,由人事计划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一人一卡。从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未办者本卡作废,确需增人时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凭增人计划卡办理人员安置、调入、录用(聘用)、入编、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新增或成建制划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持编制部门批件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省人事厅登记注册,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持省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和有关审批手续办理增加人员、工资手续。
第十九条 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调任需增加人员和工资的,需持省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任免职通知或复印件到省人事厅办理申请增人及人员增减和工资手续。
第二十条,接收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转业军官、复退军人)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调入职工、招转工人、招转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等需要增加人员和工资的,应分别持由省人事厅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录用通知、调入人员介绍信、转招工审批手续和工资方案审批表办理增加人员和工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转正定级、晋职晋级、奖励升级、国家和省出台调资政策需要增加工资的,需持有关政策依据和同级人事工资部门审批的调整工资审批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核增工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每季度首月审批本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实行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第三周到省人事厅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定额定向补助事业单位每年分别在一月初、七月初审批上半年、下半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每年一月初审批当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审批制度。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中市级要建立本级《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汇总各县(市、区)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审批办法是:省人事厅负责审批省、市两级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县级《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资包干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除按季审批外,应在每年3月底清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支取工资人员、支取工资总额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五年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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