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ks263.com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2004-10-25 【VIVI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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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考试简介二 一、考试性质 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是根据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个《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由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单科性标准化教学考试,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两种。考试合格者发给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优秀者注明“优秀”字样。 教育部在 1985 年批转《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指出:“《大纲》确定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反映了当前国家对高等专业人才外语方面的要求,是我委今后检查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依据”,通知还指出:“重点院校一般应达到基础阶段四级教学要求,非重点院校应达到的级别由各校自定”。“凡执行本大纲的学校,教育部将……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测试”。 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设计的,目的是测量考生是否达到了《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的教学要求,促进和检查《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从而提高大学英语教学的水平。 二、考试日期 CET全国四六级考试的报名时间为: 每年1月份、6月份(每年时间略有不同)
考试时间为:每年一月份第三个星期六, 口试安排在4月底5月初;笔试每年6月份第三个星期六, 口试安排在4月底5月初 四级:8元;六级:16元(由教育部确定,每年收费略有不同) 三、考试报名 1.报名资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的主要对象分别是高等学校修完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的本科生; (2) 同等程度的大专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3) 同等程度的夜大或函授大学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4) 凡已取得 CET-4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4 考试;凡已取得 CET-6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6 考试。但参加过 CET-4 或 CET-6 考试未及格者,可以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5) 1987 年后毕业需要补考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参加考试,一经查出,取消考试成绩; 2. 对第 5 条中规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主考委托一、二所大学设置专门考点。 2.报名办法 (1)以学校为单位自愿参加,集体报名; (2) 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仍应在所在学校报名; (3) 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
3.考试机构 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自一九八六年末开始筹备,一九八七年正式实施。其组织结构如下: 由教育部任命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由全国重点大学的有关教授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九九三年前为“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设计组”。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为了适应我国幅员广大的情况,更好地管理该项考试,在考试委员会下成立三个考试中心,分别设在北京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湖北武汉大学,分管全国高校的大学英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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